案情:
  C公司股東B想撤回自己的出資,欲向A轉讓其持有的C公司房屋貸款股權,於是提前向C公司的另一股東D發函,通報其與A達成的轉讓股權的條件,並要求D於7日內回覆是否以同等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D答覆不放棄優先購買權,但並無其他表示。A和B據此認為,因為D沒有明確答覆是否購買股權,應該視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最終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
  但隨後D向某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仲裁委確認D作為C公司股東仍享有優先購買權。仲裁委對本案的新竹二手餐飲設備終審裁決是:“D有權行使優先購買權。”依據上述裁決,B將股權以同等價格轉讓給了D,而不是A。但最終A向法院起訴B,請求判令B繼續履行原來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並賠償A的損失。
  A起訴B的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認定: 由於B與A在簽約時,應當預見該股權轉讓合同可能因D行使優先購買權而終止,但其卻沒有預見,並且仲裁委的裁決也沒有支持A和B在優先購買權問題上的錯誤判斷,而是認定了D仍有權行使優先購買權,造成A與B之間股權永慶房屋轉讓合同被終止履行,對此A和B雙方均有過錯。A因準備履行合同及實際履行中產生的損失應由A和B各自承擔50%。
  律師分析:
  股權轉讓對於初創期企業來說是非常容易遇見的事情:開始支票借款創業時可能都是好朋友、老同學、前同事等熟人關係,而在創業一段時間後,可能隨著互相瞭解的加深、理念的衝突、對公司發展規劃的分歧等,導致可能部分發起人要退出,新的合作伙伴又要加入的情況,這時就將發生股權轉讓行為。雖然通常情況下,大家知道此時應該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但是由於股權並不是普通的商品,具備一定的特殊性,應當註意在被轉讓之前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定條件。例如本案中所涉及的,股權轉讓時忽略公司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這種錯誤甚至連成熟大公司一不留神都會犯下,那就更值得我們創業者去重點註意了。
  公司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指的是在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新竹二手餐飲設備權時,原有的公司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該股權。因此,在公司股東擬向外出售股權時,一定要通過法律上明確的方式確認其他股東已經放棄優先購買權,否則就將引起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後果。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領會3個要點:1.當欲退出的股東向新加入的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先明確確認其他股東已經放棄優先購買權,然後才能跟新的加盟者簽署股權轉讓合同;2.即便其他股東沒有放棄優先購買權,新老股東簽署的對外股權轉讓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可能因無法履行而被提前終止;3.如果因為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導致對外股權轉讓合同被終止的,在對外股權轉讓過程中產生的例如律師費、顧問費、審計費、人員工資及咨詢費等成本,則應當是考慮股權轉讓合同締約雙方的過錯比例而在雙方之間進行分攤。
  (作者為北京市華沛德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標題:股權轉讓中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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